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电信治理规定的处罚  

Article 39 Punishments of Violating Regulations in This Law on Telecom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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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释义与适用》编写组 The Writing Group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22年第6期60-65,共6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情节较轻 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通报批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电信业务经营者 责令改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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