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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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军章 刘业林[2,3]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2]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 [3]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

出  处:《工会信息》2024年第5期28-29,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白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6月,入职某安装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但为其购买了人身(团体)意外伤害险。2020年12月16日,白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3月7日,白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15.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白某今后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2023年4月1日,安装公司向白某支付15.5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偿14.4万元),并告知白某协议已履行完毕。白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险赔偿,受益人本来就是自己,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从未提及意外伤害险赔偿问题,现公司却将本应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意外伤害险赔偿抵扣,显然属于篡改协议的真实意思。

关 键 词:劳动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外来务工人员 受益人 赔偿问题 自身原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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