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相关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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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勇 

机构地区:[1]安徽省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3期47-47,共1页

摘  要:【案情】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12月,程某妻子生育孩子。2023年2月,程某以要处理家事与换新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离职后程某回头找单位理论,认为自己孩子还未到6周岁,2023年在单位工作期间还未来得及休育儿假,单位应当将未休育儿假假期以工资形式补偿给本人。双方协商无果后,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育儿假假期工资,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程某在岗期间未曾向单位请假休育儿假,单位也无不批准程某休育儿假的情形。因此,程某的诉求因无实际休假事实与法定休假权被侵犯事实,程某主张的公司支付育儿假期工资诉求,仲裁委裁决未予支持。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 育儿假 公司员工 形式补偿 休假权 工资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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