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充事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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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冰清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4期24-25,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彭某于2023年3月2日入职A公司,从事运营助理岗位。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区间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试用期工资6200元/月。A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彭某送达了《解聘通知书》,载明因彭某无法完成月度考核目标,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日至 合同约定 A公司 事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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