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聘用通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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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出  处:《人力资源》2022年第5期57-59,共3页Human Resources

摘  要:据,具有双务性、诺成性、有偿性等特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我国劳动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了强制规定,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法律予以惩罚。然而,什么情况下算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却有着不同的观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依然是操作难点。董某于2019年6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入职前,双方经过面试达成用工意向,6月10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董某发送《聘用通知书》,其中载明了董某的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7000元,另外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董某入职后,公司未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30日,董某离职。随后,董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6万余元,未获支持。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技术工程师 合同期限 强制规定 有偿性 社会保险 电子邮件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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