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数字法学定位再反思  被引量:8

Getting Out of the Either This or That Dilemma:Rethinking the Positioning of Digi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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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磊[1] Lei l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98-109,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20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据科技时代法学基本范畴的体系重构”(项目号20ZDA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关于数字法学的定位存在强版本与弱版本两种立场。强版本认为数字法学代表着对现代法学的代际革新,但数字社会并不构成对现代社会的迭代,数字法学也没有面对数字空间提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弱版本主张数字法学属于部门法学,但目前尚不存在独立的数字法部门;或者主张属于交叉法学,但数字法学既不是方法意义上的交叉学科,更不属于交叉“法学”。要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目前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将数字法学定位为领域法学。作为领域法学的数字法学是一种无需(部门法意义上之)“数字法”的法学研究,它既表征着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思维,也可以成为一门新的法学教学科目。数字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于对它的定位。

关 键 词:数字法学 代际革新 法学学科 领域法学 教学科目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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