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处置标的资产的探讨——鉴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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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新录 王骏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3年第6期68-69,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5000万元。2022年1月,乙公司发行价值5000万元股份购买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2022年2月1日,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A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且甲公司登记为乙公司股东。本次交易,双方选择了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2022年7月1日,乙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将A公司100%股权作价6000万元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以现金支付。

关 键 词:A公司 现金支付 特殊性税务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 股权收购 计税基础 企业重组 标的资产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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