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不是“理性的公共使用”——罗尔斯与后启蒙的政治哲学  

Public Reason Is Not“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awls and Post-Enlightenment Political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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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惠春寿 Hui Chunshou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出  处:《世界哲学》2024年第3期104-113,共10页World Philosoph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十四五”重大项目“历史变局与二十世纪中西实践理性观念之衍化研究”(项目编号:22JD720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来回应现代社会合情理的多元论事实,合情理多元论是人类理性自由行使的结果,康德式的“理性的公共使用”却意味着理性的自由行使,公共理性由此不仅没有承诺“理性的公共使用”,而且构成了对它的限制。但公共理性的限制并不是独断的,因为它建基于合情理性(the reasonable)之上。合情理性是引导人们参加公平社会合作,与他人结成相互友爱的政治社群的理念,它先天地预设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内在价值。对这种理念的依赖表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是一种后启蒙的政治哲学。它非但没有局限于以启蒙主体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秩序,而且为反思和超越现代政治哲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资源。

关 键 词:罗尔斯 康德 公共理性 理性的公共使用 启蒙 

分 类 号:B712.59[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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