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流刑折杖收赎考  

Study on Replacing Exile with Fine in the Penal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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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瑞雯 Jiang Ruiwe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00871

出  处:《历史档案》2024年第2期60-67,共8页Historical Archives

摘  要:《大明律》规定,诬轻为重未决者徒、流二刑可以折杖收赎。宣德以后,明朝陆续颁布罚钞赎罪例与收赎则例,以张楷《律条疏议》为代表的律注中对律文规定折杖算法作出变通,孙存、应槚等人在注律时将折杖收赎内容绘成图表。万历年间官方刊行《大明律附例》及《大明会典》吸收民间律例刊本中的收赎图,图表内容与诬轻为重律文存在分歧。顺治四年(1647)《大清律例》依据律文对收赎图进行修订,使图表内容回归律文本身。

关 键 词:流刑 折杖 赎刑 诬轻为重 收赎图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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