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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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业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工会信息》2024年第9期18-19,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2023年8月,俞某入职某纸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总裁办文员,试用期为6个月。2023年12月,俞某经医院诊断为怀孕。第二天一上班,俞某就兴冲冲地向公司如实汇报了自己怀孕的事情,希望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能有所照顾。公司获知俞某在试用期内怀孕的消息,感到很意外,表示要研究一下。一周之后,俞某没有等来期待中的孕期照顾,而是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综合俞某在试用期的各项表现,其不具备总裁办文员的任职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看到公司的解除理由,俞某既生气又无奈。俞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勤勉工作,表现优异,前3个月的月度考核均为优秀;公司不能因为自己怀孕,就判定自己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自怀孕不能成为公司解除的借口。多次据理力争无效后,俞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 键 词:录用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任职能力 试用期 文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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