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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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宜霖 鲁志峰[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2]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6期6-9,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与此相呼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 键 词:《劳动法》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无故拖欠 合同约定 认定 权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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