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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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利芳 

机构地区:[1]郑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2]郑州商学院智能财务研究中心,郑州451200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3年第10期21-26,共6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YJA790007);河南省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计划项目“高级财务会计”(项目编号:豫教高[2021]174号);河南省本科高校课程思政样板课程“审计学”(项目编号:豫教高[2021]432号)。

摘  要:一、引言。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一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这一形式对管理者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也愈加被实务工作者所重视(荣凤芝和胡舒婷,2019)。限制性股票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规范内容,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一种典型形式,该项业务的处理按照发生时间顺序通常包含几个阶段:第一,向职工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注册登记。

关 键 词:限制性股票 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 现金股利 实务工作者 权益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 股权激励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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