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与单方行为的界分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and Unilateral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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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飞[1] Liu F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8期54-56,共3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批准9ZDA163)。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原本就是围绕单方行为构建,因此,将行政协议纳人受案范围之后“存在比较大的制度供给缺失”。那么,在新《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后,新被纳人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与原有单方行为之间构成何种关系,就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如何基于现有规范来界分两种行为方式、进而确定二者各自应当适用的规范与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应予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此问题的解决,亦有助于“行政行为”等相关概念的澄清以及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构建。本文聚焦于探讨如何界分行政协议与单方行为的问题。

关 键 词:单方行为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 司法实践 行政行为概念 问题的提出 界分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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