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人性论基础及双重意涵  

On the Human Nature Foundations and Dual Meaning of Voluntary Guilty Pl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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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成兵[1] HE Chengbing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出  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Henan Finance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下轻罪的界定与规制研究”(20SFB4046)。

摘  要:认罪认罚自愿性有两个层次:一是愿意忏悔;二是追求较轻处罚。真心忏悔这种主观层面的“善念”不仅是法律制度教化的结果,更是深植于人性之中的特质。只有尊重人性并顺应其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权力和权利的对话机制,在尊重和接纳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基础上,实现了公权力的经济治理。认罪认罚自愿性包含双重意涵:程序启动的自愿和协商的自愿。程序启动的自愿性是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唯一出口,有助于缓解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及被害人的对抗;协商的自愿性则意味着被追诉人在实质参与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协商的结果。

关 键 词:人性论 认罪认罚 自愿性 忏悔权 协商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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