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如何规避工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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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玉新(整理) 谭军(整理)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集团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2]中国石油集团共享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薪酬服务分部

出  处:《石油组织人事》2024年第3期66-67,共2页

摘  要:一、案例简述A某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加油站操作员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制。2021年1月,公司以A某存在违规使用加油卡套现行为为由,与A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A某认为公司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于2021年12月提出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已向A某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并提供了A某加班工资发放明细表、未带薪休假补贴发放明细表、工资明细表等原始凭证,但A某认为发放的劳动报酬是业绩奖金而非加班工资。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审理终结。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A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对A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加班工资 诉讼请求 带薪休假 原始凭证 劳动报酬 加油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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