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构正义到自然正义:老子的致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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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承[1,2]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2]浙江大学马一浮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24年第4期70-78,共9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基础研究”(项目号:21JZD018);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中心和智库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正义”可以从“恰当的”社会秩序角度予以理解。老子批判了建构性的社会正义观念,对世俗建构的正义原则及其缘由充满忧患意识。老子看到文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认为人们在追求化多样性为一致性、化自然为人为的过程中,使得社会秩序从和谐陷入混乱。老子思想中体现了以自然正义替代建构正义的主张,他呼吁统治者尊重民众自发创造的生活秩序,相信民众的自化、自正,倡导在非建构的自然协调下实现“至治之极”。老子提出,只有统治者不干涉民众的自发生活秩序,以无为、不争、知足的态度治世,顺应非主观意志的自然协调来实现社会和谐,才能实现“由乱达治”。老子思想中所展现的自然正义观未能正视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价值,对建构型正义的秩序优化意义有所忽视,但从规约统治者的角度来看,这一观念依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关 键 词:老子 致治 建构正义 自然正义 

分 类 号:B223.1[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D09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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