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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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医药导刊》2024年第6期603-603,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Medicinal Guide

摘  要:第十八条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复检,并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企业对复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销毁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血浆样本及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

关 键 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分析报告 血浆样本 血液制品 原料血浆 投料生产 质量标准 复检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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