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诉讼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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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浙湘 李鹏[1]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集团共享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薪酬服务分部

出  处:《石油组织人事》2024年第6期66-67,共2页

摘  要:一、案例简述A某于1990年11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1月A某按单位要求待岗,2001年1月至2002年10月,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2022年1月,A某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等事宜的劳动仲裁申请,未被受理,后A某起诉至法院。公司认为A某诉请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A某是按照单位规定休无薪事假而非待岗,停发事假期间工资、奖金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单位拖欠工资情形,同时提供了工资发放表、公司管理制度等凭证作为佐证,并认为A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关 键 词: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 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 争议案件 拖欠工资 待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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