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乡村校长的“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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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晔 陈林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出  处:《教育家》2024年第32期10-11,共2页Educator

摘  要:乡村教育领域中的“简政放权”,关键在于回应乡村校长减负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需求,厘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乡村学校各自的权力边界,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乡村学校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进行有效控制、纠正和弥补。这就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觉归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而言,管理部门既要履行“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减少对乡村学校管理工作的不当干预,也要履行“作为”的积极义务,给予乡村校长更多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

关 键 词:学校管理工作 乡村学校 办学自主权 简政放权 权力边界 消极义务 有所为有所不为 积极义务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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