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归属及流通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Belonging and Circulation of Special Movables'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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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惠炳 Cheng Huibi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46-4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认定机动车物权归属,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从交付事实加以判断。机动车登记仅是对抗要件,不具有物权变动设权效力。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债权人与机动车并无物权关系,与未经登记之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亦无竞争对抗关系,不属于登记对抗原则中的第三人,故已实际受领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

关 键 词:机动车登记 动产所有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金钱债权 物权关系 买受人 物权归属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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