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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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禹龙国 

机构地区:[1]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81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1期64-6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制度,从立法层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居住权”解决实务问题但又缺乏上位法的困境。但是《民法典》仅用六个条文对居住权基本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实施的有关具体问题,比如在同一住房中居住权与抵押权是否能够并存、设定的程序规则以及二者并存时的效力认定等问题,《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供实务参考。

关 键 词:居住权 抵押权 效力 优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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