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是否应返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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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7期47-47,共1页

摘  要:【案情】丁某是甲医院的医生。2015年7月18日,甲医院选派丁某到外地乙医院进修一年,双方未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丁某进修期间,其工资、培训费、住宿及生活补贴均由甲医院负责。2016年7月14日,丁某进修结束后返回甲医院。一年后,丁某向甲医院请病假未获批准便擅自拒不到岗,构成旷工。甲医院即起停缴丁某的社会保险费,随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甲医院认为,其当初派丁某前往外地乙医院进修,为的是丁某学成归来为其服务,虽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实有服务期之意,故要求丁某向其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被丁某拒绝。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关 键 词:服务期 生活补贴 培训费 劳动合同解除 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 返还 约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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