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如何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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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共产党员》2024年第13期62-62,共1页

摘  要: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关 键 词:《民法典》 用益物权 居住权 登记机构 以房养老 设立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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