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16号)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rengthening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swine slaughter veterinarians and sanitary insp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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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24年第7期18-19,共2页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其能力高低直接关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023年我部制定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为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兽医卫生检验 生猪屠宰 生猪产品 人员考核 质量管理规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畜牧兽医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分 类 号:S85[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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