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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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玉 

机构地区:[1]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24年第8期41-44,共4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委托代理矛盾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企业的管理层作为实际经营者,很难完全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出发进行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股权激励一定程度缓解了委托代理矛盾,将个人的业绩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种奖励机制,赋予员工一项低于市场价值买入股权的权利。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可以主要分为三类——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限制性股票期权,并对其中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当员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股权的所有权归于员工,并作为股东的工资薪酬发放,本文主要探讨员工股权在解禁时和解禁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使员工在达到解禁条件后合理避税,最终实现员工和公司双赢。

关 键 词: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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