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犯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Study on the Difficult Issu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Trading-Type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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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立刚 祁婷婷 Ge Ligang;Qi Tingt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52-5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案件在犯罪认定上表现出迥异于传统非法集资案件的特质,并引发实践困惑。作为直接筹集对象,主流虚拟币不属于“资金”,但其实际所具有的准货币性质使其与“资金”作为非法集资对象的法定要求仍然契合;在虚拟币交易已被明令禁止的背景下,依照“未经许可”认定“非法性”的逻辑缺陷凸显,而将“违反规定即非法”作为独立认定依据符合法理及实践需要;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是“利诱性”的核心要义,仅宣称币值上涨而未设定兜底性义务的,不应认为具备“利诱性”特征。鉴于该类案件中承诺的畸高收益的反常性,即便集资款被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直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之成立。

关 键 词:违反规定 给付义务 非法集资 犯罪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 疑难问题 法定要求 集资款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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