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竞业限制纠纷裁判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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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海军 刘冬 

机构地区:[1]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5期90-9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竞业限制,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岗位劳动者,在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保密义务及范围、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 保密义务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商业秘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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