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骑手与平台加盟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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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杰 

机构地区:[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社局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4年第9期6-6,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2021年9月2日,罗某在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下,在“美团骑手”APP上注册成为美团骑手,成为电子商务公司指定站点的配送员。据了解,该电子商务公司是美团外卖的加盟商。电子商务公司与罗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罗某自行准备交通工具并按平台要求使用统一的服务形象,罗某自行通过互联网接单平台注册账号,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在平台系统接单。同时,约定配送费按单结算,其相关考核与订单量以平台系统统计数据为准,配送费采取月结形式。此外,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事项。2022年8月12日0时45分许,罗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电子商务公司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为了享受工伤待遇,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商务公司 工伤待遇 服务形象 统计数据 权利和义务 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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