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后抵”情形下物权期待权和抵押权博弈之判定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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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金良 马毓晨 李戈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民主与法制社 [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107-1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判断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应在双方民事权益性质、效力的基础上,结合双方身份特征、过错程度、交易履行情况等多个因素对权利冲突进行衡量。对不动产买卖合同事实的实质审查关系着买受人主体资格及买卖合同性质的确认,抵押权人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是判断抵押权设立是否存在瑕疵的重要因素。对于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其较一般市场主体更高的审查要求,如其对应有的调查内容未审慎审查,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申请执行 买受人 过错程度 民事权益 买卖合同 实质审查 身份特征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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