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化、齐法家与儒学因素、法家之“法”(齐法家笔谈之三)  

On Qi Culture,Qi Legalism and Confucianism,“Law”of Legalism(The 3rd of a Series of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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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奚[1] 高专诚[2] 马小红[3] Bai Xi;Gao Zhuancheng;Ma Xiaohong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9 [2]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管子学刊》2024年第4期5-19,F0002,共16页GuanZi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专项课题(A类)重点项目“出土简帛文献与黄老道家研究”(23JDTCA06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先秦法家伦理思想研究”(21BZX106)。

摘  要:与三晋法家相比,齐法家比较开明和温和,原因主要在于齐文化对近邻邹鲁之地儒家文化的接受,这也是作为法家主流的三晋法家在齐地难以施行的主要原因。但三晋法家在齐地也有一定的影响力,《管子》中法家篇章呈现出来的复杂情况就是证明。根据三晋法家影响的不同程度,可以把《管子》齐法家篇章分为三种不同类型。齐法家思想是齐鲁地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齐法家深受儒家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地缘因素,也是因为齐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容易吸纳儒家思想。从思想发展的角度来看,齐法家并不排斥儒家。也许法治的真谛并不是惩罚和畏惧,而是正义和宽容,这是齐法家带给我们的启示。法家对“法”的论述及实践,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子产铸刑鼎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法家的法理论有着过度推崇、维护权力及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的缺陷,造成秦的暴政,使秦帝国不足十六年而亡。法家的“法治”虽然在某些形式上与现代法治相似,但在本质上却背道而驰。

关 键 词:齐法家 管子 儒学 晏婴 荀子 

分 类 号:B226[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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