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行为的司法误区及其匡正  

Judicial Misconceptions and Corrections in Fund Account-Type Money Launder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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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考 李雅君 Zou Kao;Liyajun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091 [2]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17-24,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2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CLS[2023]D58)。

摘  要:提供资金帐户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准确认定流入资金的性质.资金帐户的作用及提供者的主观内容是司法认定的主要误区。一方面,以通谋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并未充分考虑洗钱罪的独立特性,没有立足于犯罪所得、资金帐户的作用来认定犯罪,导致司法定性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的性质争议导致了处罚纷争。应当确立以洗钱罪为中心的认定标准,以犯罪所得的取得时间、资金帐户的作用来认定洗钱罪。基于金融管理秩序说的立场,仅仅提供资金帐户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应当区分共犯故意与洗钱故意,并采取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来准确认定洗钱故意。

关 键 词:提供资金帐户 洗钱罪 上游犯罪共犯.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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