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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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麒 杨星力(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成才与就业》2024年第10期24-25,共2页

摘  要:根据全国法院门户网站“中国法院网”公布的信息,近来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大多涉及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违约金性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费等。与此同时,在各大社交平台,竞业限制也逐渐成为一个全新话题,尤其在某互联网大厂苛刻的竞业协议被披露后。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 适格主体 保密协议 社交平台 用人单位 门户网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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