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陈某、陈某杰诉张某友委托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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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浩 韩敏 陈亮 

机构地区:[1]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24年第2期89-92,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并希望籍此获取利益,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 键 词:金融管理秩序 合同效力 法定货币 虚拟货币 委托合同 公共秩序 裁判要旨 委托理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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