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但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否索要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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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凯 

机构地区:[1]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10期52-52,共1页

摘  要:【案情】李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约定李某从事行政相关工作,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中对具体的劳动时间未做明确约定。2023年11月30日,李某以工作时间长、无法照顾家庭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工资 合同期限 不定时工作制 未经审批 约定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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