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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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郁军 

机构地区:[1]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73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9期17-2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关 键 词:大数据证据 质证规则 交叉询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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