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约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多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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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丽媛 冯慧 

机构地区:[1]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2]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五级民事审判团队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8期56-59,64,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用工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擅自停止用工,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社会保险费用停缴等手续,造成劳务派遣单位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对损失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持续时间、双方过错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间及数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劳务派遣人员退还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

关 键 词: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 解除合同 社会保险费用 用工单位 损失范围 裁判要旨 过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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