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劣药案件处理中把握行政法上兜底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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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全宝 

机构地区:[1]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23期84-8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23年10月,W药店销售的一种中药饮片——羌活,经某药品检验机构检测,确定其顶端直径平均为0.8cm,不符合《药典》标准(≥1cm),判定该批(63kg)羌活为不合格中药饮片。当地Y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依照该款责令W药店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关 键 词:药品检验机构 违法事实 中药饮片 劣药 《药品管理法》 药品标准 羌活 案件处理 

分 类 号:R28[医药卫生—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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