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弃保又反悔,法院如何判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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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彬 

机构地区:[1]城固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23期80-80,共1页

摘  要: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要求将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直接发放给他,并签订《社会保险放弃协议》是否合法?放弃社保后又反悔的情形是否得到法律支持?崔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崔某向公司提出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社会保险的补贴直接发放给他,由其自行处理。基于这一要求,崔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社会保险放弃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不会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23年5月10日,崔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7350元。劳动仲裁委未予支持,崔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 社会保险 提起诉讼 自愿放弃 反悔 经济补偿金 社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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