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未经授权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及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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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澄川 陈旻茜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74-7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或获取有效决议,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若物业服务企业亦未尽到审查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合法授权的义务,则该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已提供物业服务,遵循公平原则,业主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在确定合理的服务费用时,应当考虑市场公允价格、行业惯例等因素,确保费用标准既反映物业服务的实际价值,又体现出对业主群体公平对待的原则。

关 键 词: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 业主大会 公允价格 行业惯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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