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  

The Moral Basis of Public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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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惠春寿 Hui Chunshou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25年第1期85-92,共8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十四五”重大项目“历史变局与二十世纪中西实践理性观念之衍化研究”(22JJD720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理性主张诉诸合理公民的共同接受来进行集体决策,由此产生了“只援引公共理由、不援引私人理由”的要求。许多学者把这种要求视为施加给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民义务,并致力于通过挖掘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来捍卫公民义务。他们分别把公民义务解释为基于平等尊重的无条件义务,基于政治共同体和公民友谊的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基于政治自主的对自己的义务。但这三种尝试都是失败的:平等尊重的理念太过含混,不能排他性地产生公民义务;政治共同体和公民友谊的理念只能表明人们应该限制自己的理由,不能表明他们必须遵循公民义务的限制;政治自主的理念则太过理想,不适用于非理想的现实社会。它们的失败表明,公共理性向普通公民施加的限制很难通过只诉诸某种特定的道德理念得到充分证成,它或许只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而不是可以约束他人的义务。

关 键 词:公民义务 尊重 政治共同体 公民友谊 政治自主 

分 类 号:B82-051[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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