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的管制:制度变迁及其有效性分析  

Regulation of Ilegal Fundraising Crimes:An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Its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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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德华[1] TONG De-hua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与刑事司法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73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36-49,共14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722024AK005)。

摘  要:非法集资犯罪是历史的产物。集资与非法集资不同,集资曾经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后来集资出现非法化进而犯罪化的发展趋势。集资无序扩张、野蛮发展,必然产生问题,因此集资必须受到应有的管制。不规范的集资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集资行为经历了犯罪化、扩张化和智能化三个发展阶段。集资方式日益复杂,政府在此期间处置非法集资的压力越来越大。针对集资犯罪,刑罚观念要从报应主义转向预防主义,并明确集资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及其特征。针对集资行为虚拟化、智能化的特征,确定未来集资犯罪的主要打击范围和规制方式。

关 键 词:集资犯罪化 金融安全 智能化 合法集资特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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