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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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伟[1] 陈光磊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 [2]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财税法论丛》2024年第1期156-178,共23页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基  金:熊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财政逻辑与法律规制研究”(21AFX007)中期成果

摘  要:证券风险决定了信息披露的价值,地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应当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现行规定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信息披露,两者在适用上略显混乱,具体规定也有待补充和细化。省级财政部门被确定为唯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这虽然符合法律逻辑,却并不切合实践需要,有必要发挥县市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针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我国应当制定统一、详细的信息披露标准,改进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在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的同时,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并且处理好全面披露与重点披露的关系。专项债券信息披露还存在渠道较少、功能单一的不足,打包发行导致不同项目信息披露的同质化,对此,应考虑优化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实现债券按项目单独发行,并完善信息披露期限的要求。

关 键 词:地方专项债券 信息披露 证券风险 投资者保护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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