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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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郁军 马如栋 朱红艳 

机构地区:[1]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31-33,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采用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随着虚假诉讼行为入刑,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也发生了变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中,罪状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虚假诉讼应当涵盖双方串通型和单方虚构型两种方式。该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私益和公益双重危害。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伪造证据 法律文书 刑法分则 民事诉讼法 被执行人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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