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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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曜 卫杨眉 

机构地区:[1]三门峡中院研究室 [2]三门峡市中院破产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11期54-58,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基础关系,且债务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房屋转让给债权人,购房款由债权直接转化,且债权人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又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应认定为名为财产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的行为。让与担保作为法律未规定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行为,应结合当事人的本意、立法目的等,综合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还款义务 立法目的 房屋权属 非典型担保 债权债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转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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