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On the Rules of Property Transfer for Right of Habitation through a Will

作  者:孙若军[1,2] 张婧婕 Sun Ruojun;Zhang Jingjie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3期77-83,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中亲属间居住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遗嘱居住权的设立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遗嘱居住权人自遗嘱生效时取得居住权,不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登记生效的规定。遗嘱居住权人依据遗嘱取得的居住权不是遗嘱人的遗产,而是遗嘱人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立的负担。遗嘱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无须依据继承规则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除自愿外,遗嘱居住权人不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遗嘱居住权设立的影响,遗嘱居住权人不具有优先于遗产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遗嘱继承 物权变动 遗产债务 登记生效 受遗赠人 居住权 遗产债权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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