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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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龙科[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5年第2期115-117,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摘  要:我国刑法在共犯参与人的分类上采用了“作用+分工”的双层标准,其中,主要采用了作用分类法。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主要作用”“次要作用”含义表面上明确无误,但实际上,两者间的界分并不清晰,司法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随意性。在界定主犯从犯时,单纯基于作用大小加以分析,无法提供原则性表述外的具体标准。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 司法认定 从犯 主观随意性 主犯 共犯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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