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阈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地位、权利与义务新探  

Exploring the Status,Rights,and Obligations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Enterprises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作  者:李勃 余音 Li Bo;Yu Yin

机构地区:[1]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温州325000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35-41,48,共8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般项目“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研究”(编号:BJA190092)。

摘  要:随着产教融合深化与法律法规更新,产教融合型企业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当前,不少产教融合问题难以解决,主要还是企业地位不清,权利、义务不明所导致,有必要结合法学视阈予以新探,与教育学视角下的相关研究形成相互补充。区别于纯营利法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被赋予教育公益的使命,而具有社会性特征与属性。由此,在法学视阈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具生存、发展等基础权利,同时具社会权利这一特殊权利,包括产教融合订约权、获得合理利益(利润)权、开展职业培训权利、组织实习实训权利、项目自由实施权利等,能够被归纳形成权利结构,并体现特有的权利规律。相对应,与权利相辅相成,产教融合型企业义务也区分约定与法定两种类型,进而表现新义务结构与内容。

关 键 词:职业教育 产教融合 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F279[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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