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路径和要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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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晨[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2000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1期12-1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金融证券检察体制机制研究”(GJ2023B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应避免过度依赖资金未归还的后果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成本收益原理出发,以符合经济规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参照系,分析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融资项目真实性的盈利能力、使用资金成本和持续性,并结合涉案资金去向、归还努力和结果等事实和证据,对非法集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过程和穿透式审查,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成本收益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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