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对象认识要素的证明困难与扩张路径  

The Difficulty of Proving and the Expansion Path of the Element of Knowing Object in Money Launderin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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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孝敏[1] Liu Xiaomin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122-142,共21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犯罪刑法治理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YJC820044)的研究成果。

摘  要:洗钱罪对象认识要素的证明困难可以通过扩张要素边界的途径解决。洗钱罪分则明知的实际边界是“‘非法性’接近确定性的认识+‘关联性’的具体可能性认识”,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证明困难。删除“明知”规定后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义洗钱罪的对象认识要素,并没有从实质上扩张要素边界,不能有效解决其证明困难问题。只要坚持洗钱罪是故意犯罪、洗钱罪狭窄的上游犯罪范围,任何解释论方案都无法避免“关联性”认识的证明困难。将轻率洗钱行为入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的整体结构和反洗钱的实践需求,也未必能有效解决对象认识要素的证明困难。在立法论上,我国应当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张至所有可能产生巨大经济收益的犯罪,“非法性”的认识只要满足犯罪故意中“应当知道”所要求的具体可能性认识即可。同时,行为人的认识要求从上游犯罪类型的辨别转移到经济收益多少的判断,可以降低“关联性”具体可能性认识的证明难度。

关 键 词: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观要件 明知 刑法修正案(十一) 反洗钱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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