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案例检视共谋共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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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军[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95-110,共16页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3年度卓越研究项目(项目编号:校20230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犯意产生的先后区分教唆者与共谋共同正犯,明显违背通说认为的教唆犯与正犯之间的不法内涵关系,逻辑上会导出教犯也应被视为正犯的不当结论;而以行为的样态作为区分教唆犯和共谋共同正犯的标准,同样会颠覆通说关于各种犯罪参与形态的竞合关系。以自己的犯罪抑或他人的犯罪,或者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利益参与程度作为区分共谋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标准,会不当扩大或缩小正犯的认定范围;以有无共谋事实为标准同样无法区分共谋共同正犯与帮助犯,因为共谋的实质即为共同的犯罪故意。无法清楚区分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和帮助犯之间界限导致我国实务中以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案例均不当扩大了正犯的认定范围,将原本应作为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理的情形视为正犯。因此,不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区分制参与体系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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